附录二 天杀的公司(第3/5页)

当然,洋皮还能获利:大清国给予外企的超国民待遇首先就体现在税收上,面对内地的层层关卡,缴纳了海关税的外企货物便能一路畅行,而民营企业就必须见庙烧香、逢山拜佛,留下重重买路钱。

从华商附股的实践来看,真正吸引中国资本的是外资公司在大清国至少能够平等地面对官府,外资公司中的华商资本能够有效摆脱国内腐败官僚的控制,在政府力量所不能及的地方(比如租界)和领域(比如外企),才能获得安全、公正、信用、廉洁等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中资未必是真的与外资情投意合,但至少在外资的怀抱中可以躲避作为中资惯常所遭遇的“家庭暴力”。

吊诡的是,这一切都来自坚船利炮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所谓公司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与优越其实根本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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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与外资眉来眼去,投怀送抱,当然不是大清国的“爱国者”所乐见的。爱国者中的一部分想动用家规族法,拆散这种“跨国婚姻”,但奈何力不如人,只能干瞪眼。而另一部分人则看到了公司制在大清国救亡图存中的伟大作用,决心起而效仿。

但是,大清国情总是太强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国手里,都只能成为具有大清特色的变种,这样才能被勉强地接受。而在这过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个名字,早已被彻头彻尾地异化了。公司也摆脱不了这一命运。

最早倡议公司制的是美籍华人容闳,他是大清国的第一位海归。1867年,容闳建议江苏巡抚丁日昌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他还以西欧股份企业管理的方法为模式,亲自撰写了公司章程。这是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股票的发行、股息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以及经营人员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种国际惯例却没有配套的融资渠道和法制环境。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通过熟人网络进行融资,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结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发生合约纠纷,很难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范围“流通”的信用,也难以聚集起现代工商业需要的大量资本。在这样的势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来做“老娘舅”,以公权力为后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监督机制。大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做好放手发展自由经济的任何准备,他们更为担心公司这种“群众集会”的控制问题。在种种制约下,大清国牵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条“官督商办”的路。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将此种官督商办称为“集盐务、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国传统的合伙商号等特点之大成的形式”。官督商办真是有光荣传统的,从明代开始便运用于食盐的销售。李鸿章对这个装着新酒的旧瓶是如此解释的:“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

官督商办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鸿章在1872年建立的轮船招商局。之后,即使出现了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各种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权力始终如同一个严父、一个保姆、一个工头或者一个总担心妻子出轨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随,在各种各样的公司后头管理和指导(或者说干预与骚扰),这是之后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终坚持不渝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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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共抬“公司”这个轿子,动作很不协调。

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败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产权结构、任何规模的公司之中。时人曾撰文指出:“公司之善,义取平等,合众人以谋之,非以一人而专之也。中国公司以官督商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诸商股息,越数岁而不一给。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败矣。否亦一人专制,听其经划,既患才绌,复至侵吞,名虽为商,实同官督。以君权而行之民事,安在其不败也。”其实,无论官督,还是商办,“既患才绌,复至侵吞”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出一辙。

在制约机制最有效的外资公司(洋行)内,作为生意搭档、股东兼高级雇员的买办们,享受着平均1000两白银的丰厚年薪,及五六倍于此的办公津贴,从自己公司的成交额中另抽取1%~3%的佣金,甚至可以高达5%,还要上下其手。根据当时的资料,买办们所赚的钱往往远高过洋行本身,甚至两倍于他的雇主。海关一位外籍税务司就感慨道:“当买办的雇主完蛋的时候,买办却常常发财。”这种典型的“穷庙富方丈”并不能令买办们的胃口得到满足,挪用洋行资金做自己的生意,“穿人家的鞋,走自己的路”是买办行业的行规,看似强大的外资在这样的潜规则面前只有低头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