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第4/5页)

那么,由四科而一科,由一科而四科,其间变化何在呢?我以为,对这一变化可以从较为宏观的层次上加以理解。汉代无论是丞相辟士四科或是左、黄四科,大致都是四科并列,居四科之一即可得举,以合于儒生、文吏两立并存之现实;而曹魏之时,由于儒生文吏已趋融合,取人标准与选官方针亦因之有所变化,察举中更多地要求一人兼诸科之实,而不是明经明法之判然两立。

不妨引述曹魏士大夫有关论说以为佐证。《群书治要》卷四八杜恕《体论》曰:

凡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及其为人臣也,称才居位,称能受禄。

此段文字严可均所辑《全魏文》归于《体论》之《臣第二》。其中阐发人臣规范,颇为清晰。欲以事君之士子,首先应于宗族乡党中建立孝悌之行,然后入学接受正统儒学教育,最终入仕而为臣,“称才居位,称能受禄”,根据才能担任行政职务。简言之,即须具备德行、经术、政务之能。又《三国志·魏书·傅嘏传》记其语曰:

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

据傅嘏所述之“乡举里选”,士人应具备者,亦为德行,道艺以及由之而来的政务之能。他以“先王”为称,是因为这是儒生久已有之的理想,并不始于此时。当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弭之时,这种观念就逐渐支配了选官实施,对孝廉皆责以德行,试以经术,求之以政务之能,所谓“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

但我们还须指出,由于试经已成了孝廉必经的环节,经学的发达程度与考试本身的性质,就将使这一环节的分量日益加重。因为,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我们观察上述德行、经术、政事三项,较汉之辟召四科或左、黄四科,恰少“明法”或“文法”一科。杜恕、傅嘏都没有提及文法律令之精通。而在汉代以至秦代,文吏是主要以文法为进身之阶的。所谓“吏道以法令为师”,所谓“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文法”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行政技术。但是随儒生、文吏的融合与儒法思想的合流,士大夫已可兼有德行、经术和政务之能;在“理解”与“阐释”之中,儒家意识形态与官僚政治行政也日益紧密地交融在一起。“王道”的内容,已将“霸道”的许多因素包括在内了。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

所以,虽然曹魏以下察举有“孝廉四科”、“四科之贡”甚至“州郡考士,必由四科”之语,我们却可以相信,这一“四科”虽承自汉代,但实际实施中却已经不包括“明法”一项在内了。兹引《抱朴子·审举》中葛洪之语以为佐证:

案四科亦有明解法令之状。今在职之人,官无大小,悉不知法令……亦可令廉良之吏,皆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高者随才品叙用。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狱矣。

由葛洪之语,正可见“四科”虚悬而实无“明法”之情。察举中只考察德行、经术与行政才能,却并不检验是否通于文法律令,也无传统的笺奏文案之试。虽称“四科”,实仅三项;且非分类取人,而是要求一人兼有;其中心环节,则是试经,即“贡士以经学为先”。

四、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魏明帝之“贡士以经学为先”的明确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于孝廉察举。曹魏之时以经术培训官吏的制度,还有郎吏试经与学校课试。

据《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春二月诏:

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

又同书《高堂隆传》载明帝景初年间诏:

其科郎吏高才解经义者三十人,从光禄勋隆,散骑常侍(苏)林、博士(秦)静,分受四经三礼,主者具为设课试之法。夏侯胜有言:“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可不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