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第2/5页)

又东汉左雄定制孝廉限年四十,然陈球“阳嘉中,举孝廉”时年二十余,见《后汉书·陈球传》。又《风俗通义·过誉》:

(蔡)伯起自乞子瓒尚弱,而弟琰幸以成人,是岁举琰。明年复举瓒。瓒十四,未可见众,常称病,遣诣生。交到十八,乃始出治剧平春长。上书:臣甫弱冠,未任宰御,乞留宿卫。尚书劾奏:增年受选,减年避剧,请免瓒官。

文中“遣诣生”疑作“遣诣诸生”,言付予太学诸生照料也。“诸”与“诣”形近而夺。其事约在桓帝延熹之时。似乎其时“成人”、“弱冠”即可得举,不必年至四十。又《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年二十,举孝廉为郎”,时约灵帝熹平三年;又同书《吕布传》注引《先贤行状》,陈登“年二十五,举孝廉”,约在灵帝末年。是限年四十之法,原已名存实亡;那么魏文帝之所废,似乎只是一纸空文。

二、“贡士以经学为先”

魏明帝太和二年,又出现了一个有关察举的重要诏令。《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六月诏:

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

对于此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贡士以经学为先”之制。前述魏文帝黄初三年诏,有“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之语,所取乃东汉顺帝左雄奏定之“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两科取人之法。左雄此法,后由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二科而合成四科;至黄初三年诏,复以儒生、文吏两科为称了。这是汉代选官以儒生、文吏两大群体为主要对象的鲜明反映。但到了东汉后期,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单纯的文法之吏,地位已相当低落,他们在选官中,事实上已不占重要地位了。

据《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劭《汉官仪》:“孝廉,古之贡士,耆儒甲科之谓也。”可见在汉代后期人之观念之中,孝廉与经术考试是密切相关的。事实上,我们也几乎找不到此期文吏举孝廉试笺奏之实例。所以,虽然黄初三年诏承袭旧例以儒生、文吏并称,但实际上试经之儒生恐怕要占绝大多数;“吏达文法”到亦试用之语,可能只是虚应故事。至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诏,则已明明不及文吏了。汉代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融合,至此终于在王朝制度上得到了反映,儒生士大夫成了察举的主要对象。

黄初年间,关于孝廉察举曾经有过一场重要辩论。《三国志·魏书·华歆传》记其时华歆为司徒: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歆以为“丧乱以来,六籍堕废,当务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今听孝廉不以经试,恐学业遂从此而废。若有秀异,可特征用,患于无其人,何患不得哉!”帝从其言。

又《北堂书钞》卷七九:

王郎论考试孝廉云:臣闻“试可乃已”,谓试之以事,非谓试之以诵而已。

查《三国志·魏书·王朗传》,王朗于文帝一朝为司空,此议又明为“考试孝廉”而发,当即“三府议”之内容。黄初三年察举诏以儒生、文吏分科,而“三府议”却只就“试经”立论,亦可印证以文法举孝廉者必定为数极少。

这次“三府议”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对察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决定。在前面几章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汉代孝廉察举到了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这三种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它依据于举主的了解和舆论的评价;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它依据于“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它依据于孝廉的经术笺奏之试。而我们看到,曹魏初年的“三府议”中,恰恰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三种意见。

“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的意见,所依本的是“以德取人”的原则,希望取消试经而复孝廉设科之本意。在东汉实行阳嘉制后,张衡等人已有这种意见。王朗则主张“试之以事”,反对“试之以诵”,并引《尚书》以助其说。“试可乃已”语出《尧典》:“岳曰: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伪传:“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孔颖达疏:“惟鲧一人试之可也,试若无功,乃黜退之”。可知王朗是主张以职事试功能的,其所依本的是“以能取人”原则,反对经术记诵之考试。至于华歆所欲维护的,当然是“以文取人”的试经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