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手令制度的各种批评(第2/2页)

此外,蒋介石也采用以下的一些方法改变大家对手令过多破坏体制的印象。

第一,各机关不得照录手令转行。蒋介石1942年1月曾通令各部会机关,于接到手令后,应照令中意旨切实施行,凡主管部转饬所属的下级机关,即应以各该本部的名义行之,不应照录手令转行,或径以布告军民。[24]例如财政部限制购置食盐一案,该部在致各岸盐务办事处的通电中,居然有奉委员长手令,后方各省对购买食盐应加限制,以后每人每月只准购买8两等字样,实在有失体统,应予纠正。[25]

第二,更改“手令”名称。1941年12月,曾有侍从室幕僚向蒋介石建议,手令不下则已,既下非实行不可,以免失手令威信。指出近年各部门常不论事情大小,均以手令下达,应予以规范。凡遇特别重要的紧急事项,应下手令,次要事项则应用命令。[26]1942年12月4日,蒋更进一步指示侍从室两位主任贺耀组和陈布雷,以后发交各机关的手启各案,不可用“手令”的名称。[27]陈曾建议蒋,对于直属各单位,得用“手谕”字样代替;对于非直属单位,可用“手启便函”或“手条”等字样,绝不可用“手令”或“手谕”。[28]此项建议未见蒋批示,不过“手令”一词以后仍经常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