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中国国民性探源 第十三章 先秦:专制的源头(第3/22页)

在相当于中国黄帝时代到尧舜禹时代的古希腊土地上,生存着原始部落的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民众大会。这个会议由全体男人参加,决定是否战争,以及推选战争领袖等重大事务。联盟的日常事务,由长老议事会决定。这个会议由各氏族派出长老组成。联盟的首领叫“巴西琉斯”,即军事首领。有人把巴西琉斯翻译成“王”,其实他与后来出现的王还不同,他不是一国之主,只是部落的军事首领。战时统帅军队作战是他的主要权力。(顾准《希腊城邦制度》)

这种原始民主制被恩格斯称为“军事民主制”,并且一度被认为是早期人类发展中必经的阶段。比如塔西陀时代的日耳曼人就处于这个阶段。

不过,只要多翻翻摩尔根等人类学家的著作,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军事民主制”与中国的“禅让式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西方的“部落联盟”各部落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涉及全联盟的大事,要各部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也就是说,每个部落都拥有否决权。第二,“巴西琉斯”一般由各部落选举产生,轮流担任,他的地位与其他部落首领是平等的。他无权随意决定其他人的生死,无权剥夺他人的财产,如果不称职,也可以被长老们罢免。他可以说服别人,而不能强迫别人。塔西陀在描述日耳曼人的“军事民主制”时说,人们之所以听从“王”或酋帅,“倒并非因为他有命令的权力,而是因为他有说服的作用。如果人们不满意他的意见,就报之以啧啧的叹息声”。(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而中国式“原始民主”与此大不相同。首先,中国的部落联合体中,部落地位并不平等,存在着一个高于其他部落的统治部落。统治部落首领凌驾于其他首领之上,权力巨大。从古典文献的描述来看,尧舜禹三“帝”的地位高高在上,甚至可以对参加联合会议的其他首领生杀予夺。《尧典》说:“(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祟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而禹的权力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仅仅因为召开部落会议时,一个部落首领迟到,就一怒之下把他杀掉。“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这在西方部落联盟中更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其次,在中国古史记载中,从来没有任何类似西方的“民众大会”这类“议会性质的会议”的记载,也从来没有出现过“选举”“表决”或者与其意义相近的字样。中国部落联合体的“酋长会议”的议事程序也与西方不同。从《尚书·尧典》的记载来看,虽然各部落都有发言权,但决议并不需要各部落一致通过,而是由最高首领一言而决。

阅读《史记》的记载,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尧选择舜做接班人的过程中,部落首领们,也就是“四岳”,起的是推荐作用,而不是决策作用。他们的推荐在尧点头“曰可”之后,才能生效,否则就没有意义。也就是说,他们在尧的政府班子中,担任的是顾问、咨询的角色,而并非“议会议员”的角色。尧“从善如流”,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之后,又对舜进行了独立考察。尧的考察方式也是典型东方式的:他把两个女儿嫁给了模范青年舜,利用丈人对姑爷的便利条件对他进行观察。在经过二十年的考察之后,尧认为这个姑爷孝顺懂事,可当大业,一言而定其为“接班人”,把班交给了他,自己在幕后传帮带了八年,直到尧死,舜才掌握实权。从这个过程看,“禅让”不能称为是“民主制度”,而仅仅是一种“民主作风”。任何对政治概念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制度”和“作风”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民主制度”是一种规范人、大于人的硬性制度。而“民主作风”则是专制统治者偶尔表现出来的“善于纳谏”“虚怀若谷”或者“平易近人”的“作风”,它的本质是专制统治的一种变态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禅让制”只能称为一种改良的“世袭”,一种“开明专制”。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定,这种基于统治者自我克制而形成的优良政治传统只是昙花一现,在进行了两次后,马上让位给了父死子继的夏代“家天下”。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那么,为什么同时代的希腊人建立起来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部落联盟”,而尧舜禹时代的部落联合体却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呢?这是因为中国的“部落联合体”是枪杆子造出来的。中华民族的两大始祖黄帝和炎帝,都是职业军人。他们在历史舞台上一亮相,摆出的第一个POSE就是战争,为后世子孙建立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政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