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第6/6页)

“第三项则更不能称之为一中发明创造,汽车的ABC柱早就在出现的时候就有了,在车门上加上防侧撞杆,不过是一中对车身结构的延伸,车头不安全加上保险杠,车门不安全自然要加上防侧撞杆,如果这都能称之为专利的话,那么我一年可以申请上百项。”

这话一出,他就笑了起来。

乔治显然也对他的回答非常满意,“谢谢怀特先生,法官大人我们的证据出示完毕。”

佩罗茨法官五十岁左右,陆中华告诉何熙,他曾经在汽车行业干过十年,后来才当的法官,对这个行业非常了解。不过他现在看起来面无表情,仿佛没有任何情绪波动。

原告出示证据结束后,他就宣布开始询问环节。

问询环节是可以直接问询和交叉问询的,也就是说可以问己方证人,也可以问对方证人。

陆中华看了何熙一眼,很快站了起来,“既然怀特先生就三方面对我们的专利进行了解说,那我们慢慢询问。首先是保险杠、吸能盒和引导槽设计。”

“我请问一下怀特先生,您说保险杠早就存在,请问保险杠结构是一样的吗?”

怀特直接说:“这个各个厂家不一样。”

陆中华笑着说:“也就是说,保险杠早有存在,但不同的结构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属于各个厂家的技术特色,怀特先生有异议吗?”

怀特想了想,“没有。但是这不算专利……”

“您只需要说有还是没有就可以了。所以,”陆中华扭头对着法官说道,“对,因为保险杠这个专利早已存在,我们在保险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各中改良,譬如加宽加厚,或者变换内部的设计,这都只能称之为技术特色,而不是专利。”

“这是因为我们对于一项发明是否能够成为发明,而不是因为现有技术进行推断或者有限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得到这项技术显而易见。”

“所以在保险杠上的设计都是显而易见的。您是同意的吧,怀特先生?”

怀特点头:“对的。”

陆中华点头:“那么请问,从未出现过的放在发动机舱内的吸能盒和引导槽,它们如果不是专利的话,源头是什么?由什么推断出这两样东西是显而易见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