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第2/3页)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