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章 最高院打官司怎么了?该败诉还是要败诉(第3/3页)

“第三: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我方进行公开道歉。”

“以上就是我方的调解要求。”

张远和肖有志才听到这个调解要求的时候,都气乐了。

这个调解要求是什么?

这个调解要求是他们公司败诉了以后才会面临承担的责任问题。

再有一点就是。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是什么?最重要的就是商标!

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就相当于否认了自己的商标。

这种事情能做吗?

这种事情肯定不能做啊!

虽然说,苏白陈述的条件看似很简单,可是里面蕴含着很多门道。

就比如说公开道歉和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后,还能不能使用乔丹这个商标?

肯定是不可以的吧……

那么这个和解和败诉有什么区别?

基本上没区别。

按照林海的要求来,这个条件他们是绝对接受不了的。

张远在听到苏白的调解要求后,在审判员的示意下,开口直接反怼回去。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委托律师。”

“你方的这个要求,还有其他附加条件吗?就比如说我方如果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那么还能不能够使用这个商标,或者说还能不能够继续做宣传和其他工作?”

苏白直接开口:“嗯,被告方已经有侵权行为。

那么就不能继续使用乔丹这个商标,并且不能继续做宣传工作。”

“除非能够得到乔丹本人的同意。”

张远反问:“那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律师。”

“你的这一诉讼要求,全都是建立在我方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构成的。”

“可是……”

“你能证明我方有侵权行为吗?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没有判定我方有任何的违规和侵权。”

“原告方有执法权利判定我方有任何的违规和侵权行为吗?”

“这一次终审,原告方突然提出来,要我方公开道歉,并且直接在和解的过程中认定我方有侵权商标行为,这一点不合理吧?”

“我方并不同意原告方提出来的和解请求,因为原告方提出来的和解请求没有任何的诚意。”

“如果说原告方认为我方有影响到乔丹本人的声誉的话,我方愿意进行部分赔偿。”

“可是如果原告方认为我方是在商标方面进行侵权或者是在肖像权方面进行侵权。”

“那么不好意思,我方坚决不同意这些观点!”

张远在说这些的时候,思路非常的清晰。

商标和肖像权才是本案中的重点。

并且是重中之重。

因为构成了违法使用,那么可以申请撤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但是如果认定只是对乔丹本人的声誉构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只需要进行道歉和部分赔偿。

并且赔偿的金额极少。

面对张远的开口以及拒绝和解。

苏白笑了笑:“可是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告方乔丹体育限公司的确对乔丹的商标以及肖像进行了侵犯。”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和解,那么我方只能够继续起诉。”

张远同样笑了笑:“那好,请原告方对我方进行起诉!”

双方都非常的清楚,和解只是走个相关的流程。

同时也表明各自的态度问题。

最终,还是要走上庭审的程序。

看着苏白,张远心里默念:起诉?

他不认为苏白这名在刑事领域有着突出的律师。

在这个案件上,能够讨到任何的便宜。

一审,二审,原告方都败诉了。

那么,这个在最高院开庭的终审也不会有任何的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