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章 二法之争(第2/3页)

吕公著顿时显得有些尴尬。

他的以偏概全,没有将法家和法制分开。

那蔡卞脸上也渐渐浮现出尴尬的神色来。

“那么问题来了。”

张斐突然问道:“商鞅的《垦草令》算不算是常识,或者说人们的共识?”

一众学生摇摇头。

张斐道:“什伍连坐法呢?”

一众学生继续摇头,但气氛一点也不嗨。

张斐道:“这一令一法,它又算不算律法?”

“……!”

不算吗?

算吗?

就他们的常识而言,这当然是算律法的。

但此时此刻,无人敢回答这个简单的问题。

“唉……!”

张斐又是叹了口气。

也不知道为什么,如今他一叹气,这些学生的心都揪了起来。

到处找地缝。

张斐道:“有个词是怎么说来着,人亡什么息……!”

“政息!”

一个小机灵鬼答道。

“对!人亡政息。”

张斐点点头,“但这个词往往是用于什么事上面。”

“改革变法。”

“不错。”

张斐又点了下头,“开始是变法,但最终却是政息,何解?就是因为如商鞅颁布的那些法令,更准确的来说,是政令,而不是律法。”

说着,他捡起炭笔来,来到木板前,“除非一些极为特殊的例子,在大部分时候,我们可以这么来区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法制之法是来源于人们对于自我正当权益的保护,或者说是一种常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广泛的需求。”

说着,他从下往上画了一个箭头符号。

又在右边从上往下画了个一个箭头符号,边画边言道:“而法家之法是君主、大臣用于治理这个国家的一套方法。这常识和方法你们总分得清楚吧?”

“……!”

无人答话。

但这回不是傲娇,而是尴尬。

张斐有气无力道:“你们是哑巴了吗?给点回应好不好。”

叶祖恰突然问道:“如果说在《宋刑统》上面,写明抢劫合法,这……这算不算律法?”

大家眼中一亮,这个问题不错。

抢劫合法明显有悖于张斐对于法制之法的概括,但写在宋刑统上面,这就是律文。

这难道不是律法吗?

张斐反问道:“你说呢?”

叶祖恰道:“这都已经写在宋刑统上面,当然算啊!”

张斐又看向其余人,“你们都这么认为吗?”

大家面面相觑,稍稍点了下头。

虽然他们也搞不清楚,但至少也要团结一下吧。

张斐道:“我问你们,如果说要做到抢劫合法,那么应该怎么在宋刑统上面规定?”

“直接写明就行了。”叶祖恰道。

张斐问道:“那抢劫罪怎么办?”

叶祖恰道:“直接抹去就行。”

张斐道:“抹去了这条罪,不就抢劫合法了吗,这还需要去写明吗?”

“……!”

叶祖恰被绕得有些晕,道:“不写明也行。”

张斐就问道:“那如果将宋刑统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偷蒙拐骗,打砸抢杀,就全都合法了,你们说这是法律吗?”

叶祖恰眨了眨眼。

张斐道:“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战乱时期的律法?”

“纲纪败坏,无法无天。”

“正确。”

张斐道:“抢劫合法,是不需要去规定的,因为只要达到无法状态就行了,在无法中谈法律,这不是脱裤子放屁么。现在我反过来问你,如果朝廷规定,你在快要饿死的时候,为求活下去,去抢了一个包子吃,朝廷将不会追究你的责任,这法制之法,还是法家之法?”

叶祖恰思索半响,“法……法家之法。”

“嗯?”

“法……法制之法?”

“嗯?”

“学生不知道。”

叶祖恰是彻底晕了,他此时此刻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傻子。

张斐是哭笑不得,又道:“首先,这应该属于儒家之法,法家是不会这么规定的。其次,这还得看什么官署颁布的,如果是官家的赦令,并且还写入疏议中,那就是法制之法,因为这条规定里面,它是有着许多先决条件的,基于这些条件,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也算是一种常识,毕竟这人命关天,包子没了,还可以再做,人死了就真没了。

当然,如果真的要对此立法,那又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这里面得很多判定,是非常难以取证的,故此朝廷不太可能会这么做,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律学原因之一。

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针对某个特殊的地区,或者针对某个特殊的时段颁布这条法令,那就是法家之法。”

上官均突然问道:“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该以谁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