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1章(第3/3页)

果然,舒彦向法官提出后,法官当即表示,除非你能提出新的证据,否则,法庭只可能征求公诉方意见,看公诉方是否愿意将案件押压,重新调查取证。舒彦心里很清楚,这一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公诉人只要向法庭证明,至于证明两人罪行轻重的细节,与他们的辩护律师有关,而与公诉人无关。果然,法官向公诉方征求意见时,公诉方当场拒绝。

下午继续庭审,轮到舒彦辩护的时候,舒彦先问谷瑞丹,庭上提到一本外国侦探小说,里面涉及将治抑郁症的药换成治狂躁症的药进行谋杀,你读过这本书吗?

谷瑞丹说,我没有。除了知音和读者,平常我很少看书。

舒彦又问,你知道有这么一本书吗?

谷瑞丹说,没有,从来没听说过,我不喜欢看侦探小说。

舒彦再问,你听说过与此内容相似的小说、故事或者其他类似知识吗?

谷瑞丹说,没有,从来没有听说过。

舒彦又转向公诉人,问道,那么,我想问一问公诉人,你们在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取证的时候,在她的家里或者她的亲属朋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那里,找到了这本小说吗?

有关这本小说一事,公诉人当庭作了说明。公诉人说,这本小说的出现,最初因为翁秋水的供词。警方因为花过很多时间和精力,试图找到这一证据,结果未能如愿。加上后来翁秋水自己否定了这一供词,所以,检方在公诉书中,没有将此列为证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检方未将此列为证据,但实际工作中,检方仍然复核了这一证据。复核结果显示,所谓谷瑞丹看过一本外国小说一事,仅仅只是翁秋水的说法,并未得到更进一步证明。既没有查到这本书,也没有找到人证。

舒彦拿出了一本书,并且特别申明,这本书是她通过关系从出版社买到的。出版社出具了一个说明,说明这本书出版时间很早,印数极少,后来也没有重印。她向法庭说明,自己之所以找到这本书,正是想说明,这本书是存在的,里面确实写到了相似的杀人细节。这说明什么?说明本案的杀人方法,确实来自这本书。至于到底是谷瑞丹看过这本书后,将方法告诉了翁秋水,还是翁秋水看到并且运用了这种方法,却栽赃于谷瑞丹,需要法庭来判断。仅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翁秋水实际已经承认,他知道这本书的存在,也就是说,他知道这种杀人方法的存在。至于他所说的,方法来源于谷瑞丹,至少,他未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

舒彦却提出了新的证据,她向法庭提交了几份书面证词,这些证词来自翁秋水的熟人,他们证实从翁秋水手里借阅过此书。至于此书是翁秋水买的,还是他从别人那里借的,不得而知。

这份证据显然打乱了翁秋水的阵脚,他并没有否认自己曾经读过这本书或者曾经拥有过这本书,而是狡辩说,这本书是谷瑞丹借给他的。

唐小舟喜欢买书而谷瑞丹喜欢向外借书,她将借书给别人看,当成了一种官场社交手段,有很多书,被她借出之后,再没有回来。唐小舟因此和她争吵过很多次。翁秋水是谷瑞丹的顶头上司,谷瑞丹将很多书借给了翁秋水,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舒彦恰恰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反复问了一些借书的问题。翁秋水确实让人相信,谷瑞丹主动借了很多书给他。有些书,谷瑞丹表示有印象,有些书,谷瑞丹一点印象都没有了。

但在最后时刻,舒彦却告诉大家,这本侦探小说,根本就不是谷瑞丹借给翁秋水的,因为那些证言中,有一个是翁秋水的高中同学,他提到看这本书的时间,是在十几年前,当时,谷瑞丹才高中毕业不久,根本不可能认识翁秋水。

让唐小舟略感安慰的是,庭审结束,谷家人改变了最初的态度,意识到唐小舟和舒彦制定的抗辩策略是对的。对于唐小舟来说,能做的,他都做了。只要谷家不认为他想置谷瑞丹于死地,不在自己的女儿面前加诸不好的影响,他就心满意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