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战争的性质(第3/7页)

但是,倘若可以同时使用或同时使用全部可用于搏斗的手段,那么每一次战争都将只能称为一次大决战或者若干同时进行的决战了,而一次失利的决战将造成手段的减少。所以,如果第一次决战就动用全部手段,那么实际上就没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进行的军事行动,都只是第一次决战的延长罢了。

然而,我们发现,在战争准备时期,现实世界早已经替代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早已代替了极端的假设。所以,在互相作用下,双方将不至于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不会一开始使用全部力量。

当然,单就这些力量的性质和使用特点来看,它们也是不能全部被同时使用的。这些力量是: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军队和盟国。

国土不仅是军队的源泉,还是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当然,我们指的是,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国土。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整个国家,包括所有的河流、山脉、居民、要塞等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

同盟国的合作也是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往往较晚参战,或是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参战,它由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

无法第一时间使用的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例,比人们初看时所想象的要高得多。所以,尽管在第一次决战中动用了巨大的力量,致使均势遭受严重破坏,但它仍然可以恢复。这些问题,后面会详加讨论,在此,我只想说,同时动用一切力量是与战争的性质相违背的。

当然,这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增强力量的理由,因为谁也不会心甘情愿承受一次失利的决战所带来的损失,而且,就算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决战,可如果它的规模越大,对日后决战的影响也将越大。

然而,由于双方考虑到日后还可能决战,因此害怕过多使用力量,所以在头一次决战时不会像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地使用全部力量。对敌对双方来说,任何一方因为存在弱点而没有动用全部力量,就成了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借用这种相互作用,走向极端的趋势会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战争的结局绝不是绝对的

关于第三点,我们认为,战争的结局,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不是永远绝对的,战败国常常只将失败当成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能得到暂时补救的不幸。很明显,这也会大大缓和双方的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如此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走向极端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走极端,那么己方也就不走极端,无需最大限度地动用力量,而可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多寡。这种判断只能以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为依据。

既然战争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不再是抽象的,既然双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那么,人们便可以以实际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但仍未知的即将发生的事情。双方都可以以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为依据,按照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我们要对战争的政治目的进行研究。此前,趋向极端的法则,让敌人无力抵抗和击垮敌人的意图,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一旦这个法则的作用减弱,一旦这个意图与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便突显出来。

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怎样以具体人和具体条件为依据进行概然性计算,那么政治目的作为战争的最初动机必然成为计算条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敌人所做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弱小;敌人的反抗越弱小,所需的力量便越小。此外,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所以,政治目的,既是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哪种目标的标尺,又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标尺。然而,政治目的无法单独起作用,它必须跟国家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纯粹的概念,而是实际事物。

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它能对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才能将它作为标尺。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所在。

同一政治目的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这要看群众对战争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这点是容易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