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哲学[1](第2/6页)

所以显而易见,任何文学作品的长度都有个明确的限定,那就是能让人一口气读完;虽说在某些散文体经典作品中,例如在(并不需要统一性的)《鲁滨逊漂流记》中,超越这个限定也许有益无害,但这个限定绝不可在一首诗中被超越。在这个限度之内,一首诗的长度可以精确地与其价值相称——换句话说,与它的刺激或启迪相称——再换句话说,与它能产生的诗歌效果的程度相称;因为非常清楚,作品之简短肯定与其预期效果的强度成正比——但这有一个附加条件,即任何效果的产生都绝对需要作品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有了上述考虑,加之我想到那种刺激的程度不能让公众感到太强,又不能让评论家觉得太弱,于是我立刻就为我要写的这首诗设想出了一个适当的长度——100行左右。后来实际上写成108行。

接下来我所考虑的是选择一种可传达的效果。在此我最好说明,在整个构思过程中,我始终都在想要让这个作品被普天下人读到。我历来坚持一种观点,即诗的唯一合法领域就是美;可要是我在此文中来论证这个在诗学中根本无须论证的观点,那我很有可能会离题万里。不过我想简单阐述一下我的真正意思,因为在我的一些朋友中已出现了误述我本意的倾向。我认为,那种最强烈、最高尚,同时又最纯洁的快乐存在于对美的凝神观照之中。实际上当人们说到美时,其准确的含义并非人们所以为的一种质,而是一种效果——简言之,他们所说的只是那种强烈而纯洁的心灵升华(这里的心灵指灵魂,不是指心智或情感),对这种升华我已有过说明,人们只有在对美的凝神观照中方可对其有所体验。我之所以把美标定为诗的领域,完全是因为一条明显的艺术规律——即应该让结果产生于直接的原因,或者说目标之实现应通过最适于实现目标的途径;恐怕迄今为止还没人会如此愚钝,以致否认上文所说的那种特殊升华在诗中最易获得。至于“理”和“情”[5](或曰心智之满足和凡心之激动),虽说这两个目标也可通过诗来实现,但通过散文体作品则更容易实现。确切地说,理须精确,情须质朴(真正易动情者会懂我的意思),而这与我说的美是完全对立的,因为我坚持认为美是灵魂的激动,或者说是灵魂愉悦的升华。当然以上所论绝非是说诗中不可有理有情,甚至在有益的情况下,因为它们可用来表现或协助表现诗的总体效果,就像不协和音用于音乐作品一样。但在任何时候,真正的艺术家都该首先设法使它们显得柔和,使它们恰如其分地从属于主要目标,其次应尽可能地把它们包裹在美中,因为美才是诗的基调和本质。

既然我把美视为我诗的领域,那我下一步考虑的问题就是最能表现这种美的情调——而所有的经验都告诉我,这种情调应该是悲哀的。任何美一旦到达极致,都会使敏感的灵魂怆然涕下。所以在诗的所有情调中,悲郁是最合适的情调。

这样定下了长度、范围和情调后,我便运用普通的归纳法,想找到某个艺术振奋点,用来作为我构思这首诗的基音[6],作为全诗结构的枢轴。我仔细琢磨了所有惯用的艺术因素——或更恰当地说,琢磨了戏剧意义上的所有点子[7]——结果我很快就发现,最经常被人用的就是叠歌。叠歌运用之广泛足以使我确信其固有的价值,从而免去了我对其进行分析的必要。但我仍然考虑了它被改进的可能性,而且很快就看出它尚处于原始状态。按照通常的用法,叠歌(或称叠句)不仅被局限在抒情诗中,而且其效果也只依赖声音和意义之单调所产生的感染力。归根到底,它的愉悦性仅仅来自人们对其同音同律和循环重复的感觉。我决定要使叠句有所变化,从而极大地加强其效果,做法是大体上保持叠句声音之单调,同时却不断地变化其含义;换句话说,我决定通过叠句寓意之变化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效果,而叠句本身却基本上保持不变。

决定了上述要点,接下来我便开始考虑我那个叠句的特性。既然叠句的寓意要反复变化,那么显而易见,它本身必须简短,因为要让一个长句的寓意反复变化将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叠句寓意的易变性当然与句子的简短成正比。这使我一下就想到那个叠句最好是一个单词。

现在冒出的问题是该用一个什么样的单词。既然已决定诗中要用一个叠句,那么把全诗分成若干小节当然就成了一种必然——必然要用那个叠句作为每节的末行。而毋庸置疑,若要具有感染力,这个末行就必须读起来声调铿锵,听完后余音绕梁。这些考虑使我不可避免地想到了o这个最响亮的长元音,并想到了这个元音应该同可以被拖得最长的辅音r连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