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第3/3页)

虽然我国当时的新闻媒体还没有现在这么开放,但是《法制日报》等报刊还是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尽管该案不像后来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等那么轰动,但是它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因为该案不仅有冤,而且格外复杂,正所谓:案中有案,情后有情,错中有错,人后有人。

听说这起错案的时候,我正在构思第一部“洪律师推理小说”。该案颇为及时地为我提供了创作的灵感。2006年夏天,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之际,又到黑龙江省伊春市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到该案的具体情况。我相信,在《血之罪》这部小说中,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石东玉杀人案”的痕迹。例如,冤案背后的案件,物证上的两种血型,审讯时间完全相同的两份讯问笔录,被告人涂改的法院宣判笔录等。诚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是我的小说大概可以称为“真实的虚构”。

古今中外,冤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赵作海等人的冤狱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裨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正式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起悄然发生在18年前又经历了长达9年的艰难申诉的冤案终于平反昭雪。当天晚上,我应邀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节目做嘉宾,从专业的角度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点评。在分析这起冤案的产生原因之后,主持人白岩松问我如何看待本案中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问题,而这期节目的主题就是“呼格案:他无罪,谁的罪”。我回答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这些办案人员身上。当然,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但这需要通过调查来认定,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让我说谁的罪,我更想说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罪”,因为这起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但是却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终结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破坏了!而且这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犯罪吗?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

我的法学研究领域是刑事证据、犯罪侦查和刑事司法,我的文学创作领域也是以犯罪为主题的悬疑小说。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所区别,但是其基本特征都是丑陋与邪恶,都是人性的背离和灵魂的扭曲。我们痛恨犯罪,但我们无法摆脱犯罪,因为犯罪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在正常人的眼中,犯罪是人生的倒影。但是在犯罪人的眼中,那倒影可能就是正常的。对于人类而言,正视这些倒影,或许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人生。

法学和文学都是以语言为依托的。法学的语言是“骨感”的,是人类理性与思维逻辑的直白表述。文学的语言是丰满的,是人类情感与生活经验的全景展示。法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与教化,它需要棱角分明线条清晰的语言来昭示行为规则,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正义,但有时也会南辕北辙。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娱乐和陶冶,它需要形象模糊意境朦胧的语言来推动人们的想象,以净化人们的思想、心绪和灵魂,但有时也会适得其反。法学要有明晰的骨骼,或曰明确的是非标准,但文学那丰腴的肌肤往往会使读者难辨骨骼。我想,法学和文学的结合可以使文学多些骨感,使法学更加丰满。

《血之罪》是一部关于刑事错案的小说,其中凝聚了笔者研究冤狱问题的成果与心得。在这个意义上讲,《血之罪》可以作为“刑事错案研究”的普及读本。其实,让读者透过冤案来关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笔者撰写这部小说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15年春节写于泰国甲米度假村

附石东玉案件中的照片:1.现场方位示意图;2.现场方位照片;3.物证(水果刀)照片;4.第1次讯问笔录;5.第2次讯问笔录;6.第3次讯问笔录;7.法院宣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