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跟踪追击(第4/4页)

“不干当然不知道。如果真属于私下传闻,还可容忍,若是公开了,就不能再容忍了。”

“具体采取什么办法呢?”

“方法很多。散布言论,直接传入她丈夫耳朵,叫鹿谷建筑的重要人物知道,配以私通的现场照片。这些方法双管齐下,大概不会没有一点效果吧。具体怎么搞,就看你的了。只要公开化的方法是合法的,就不要紧。”

男女双方的事情,是避人耳目的私事,属于所谓的私生活,暴露别人的私生活,根据民法第七○九条“故意或者因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力”,是有触犯刑法的危险的。私生活的权力被视为相当于“他人权利”之中的人格权,侵犯这些权力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被侵犯者,有权请求排除侵犯及预防措施。

例如,关于艺人的私事,新闻报纸加以暴露,这时如果有强行索取和过分渲染,甚至歪曲、捏造事实的话,那就会构成了侵犯私生活,即使是带有公开性质的私事,仍有优先的辩诬权利。

还有,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亦有正当防卫,行使正当权力,正当业务等措施。法律也要为之加以保护。

作为揭露不法行为的手段暴露出来的私情,是否也相当于行使正当权力,疑问颇大。行使权力必须是在不违反社会良风美俗的前提下,才被人接受,否则就要受人谴责。所谓正当业务是包括医务人员由于手术伤害身体等事件。

检察为了剔除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也可以将他们的行动形容为“动手术”,但是,法律不承认暴露私情就是“动手术”。

不过,将妻子私通的事告诉她丈夫,并没有侵害任何权力。使害妻子的贞极不仅为妻子,就是对其丈夫也是非法的行为。这一点也许可以成为突破口吧。但是美弥子的行为是受到丈夫指令的,这种情况下,这种公开的行动或许不起作用。但就旨令的范围来说,也许会有效。

“不可把这事暴露在最有影响的杂志上面。”

隅野一边命令大里,一边也渐渐感觉到这出悲剧已经开幕了。不仅抛弃昔日的友情,而且他亲手毁掉了青春的女神。必须把她引诱到不法行动圈套里。为什么非得把她逼到这一步呢?其社会犯罪活动的原因是什么呢?隅野这种把朋友间的隐秘作钓饵的行为,使人感到他象贪婪的野兽一样冷酷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