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生命“收据”(第3/5页)

“噢?是你们的收据呀!那为什么跟你们的店外不一样呢?”

“‘今若’不是店名,是房间的名称。”

“房间的……”

“有很多客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他来过汽车旅馆,所以收据上不印店名,只写所住的房间名称。年月日嘛,怎么说好呢,这也往往会成为证据,所以省略了,嘿嘿……”这个上了年纪的服务员有些惶恐不安。

“那么,‘今若’是你们这里的房间名称了?”

“是的,另外还有乙若、梦若、辨庆、常盘、阿静等。”

“原来如此,这些都是和牛若丸有关的名字呀!那么你知道这张收据是什么时候谁写的?”

“呀,这有点不好办,由于来往客人很多,所以……”

“不会是由于有警察的关照生意才兴隆的吧?那么你知道不知道3月8日‘今若’房间来了什么样的客人?”

渡边改变了询问的方式,估计松原是3月8日被汽车撞伤后被抛进羽代湖的,那么罪犯在同一天到过“牛若丸”的可能性很大。可能和女人在这里淫荡后余兴未衰,一面打闹一面开车时把松原撞倒的。

“噢,你想了解这件事,请稍候一下就可以知道。”

“是不是去看来客登记册?”

“我们不登记客来客,但是为了阻止犯罪,在停车场和每个房间门口设有自动照相机,把车号和客人的脸照下来,车号记在每天的统计表上。”

“真的吗?”渡边高兴得差一点儿要跳起来。如果照相机照下了从羽代湖捞上来的那辆车的车号和驾驶员的脸,就有确凿的证据了。服务员好像是到里面办公室查存档,一会就取来了一个文件夹:

“有了,3月8日到‘今若’休息的客人是这两位。当天除了这两位外,没有客人来过,车号是F57×35—4×。”

这个车号与从引擎号码查出来的那辆有问题的车子的号码完全一致。照相机拍下了3月8日到“今若”的一对男女一一德岛清隆和秋本和子的脸。虽然焦点没有完全对好,但在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是他们俩。照片上清楚地印着3月8日16:32,即他们到这里来的日期和时分,收据上的数字“5000”是在“今若”两个小时的休息费。由此推测,他们是3月8日下午4时32分到的,两小时后离开了“牛若丸”去F市饭店。这个时间和松原忠太被撞的时间也完全一致。

3

根据以上资料,研究了能否逮捕德岛的问题。对方是国会议员,又是羽代市的“皇帝”大场一成的左右手,因此警视厅、管区警察署和F县警察集合在一起进行了慎重的讨论。目前国会既没有召开例会。也没有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会议,因此可以不受在国会期间不能逮捕议员的特权条例的限制。

对德岛清隆的嫌疑是,撞了松原忠太后把他扔到羽代湖。从裤兜里的收据可以判断,发生事故后被害人还活着。虽然撞人不是故意的,但在明明知道放着不管就会丧命的情况下不采取急救措施,这一点就可以被认为是故意杀人。还有一口气,也可以定为杀人罪。而且在扔到湖里时,只要被害者此外,杀害秋本和子案件与他也有关系。会上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渡边提供的材料不能成为直接证据,逮捕德岛为时过早,他们认为:

“即使当天德岛坐着这辆嫌疑的车到了汽车旅馆,也不能因此说他是罪犯,他从汽车旅馆出来后,不一定和秋本和子一直在一起,也许在中途就下车了。也许松原的尸体和那辆车沉在羽代湖只是偶然的巧合,并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松原的车子是在同一个时间一起掉到羽代湖的。至于杀害秋本和子的问题,凶手自己已经供认,看不出同德岛有什么关系。”

对此主张立即逮捕的人则强烈反驳:“从德岛离开汽车旅馆的时间来看,很明显他是上了秋本和子开的车,去参加在F市地的集会的,从事故现场发现的纪念品交换券就充分证明这件事实。另外,从松原忠太尸体上的受伤部位和从湖里捞上来的汽车损伤部位是相符合的,很明显,这是从后面快速开来的汽车撞了前面的步行者而造成的典型伤势。经F县警察署交通侦查科的调查,已经证实了松原忠太是在F市郊外的现场被德岛与和子同坐的汽车所撞的。在松原的裤兜中发现的‘牛若丸’汽车旅馆的收条这一事实,也证明了他们俩在松原未推到湖中之前接触过他,而他在临死前抓住了他们无意中扔掉的收条。以上材料说明德岛是证据确凿的罪犯。他为了隐瞒罪行,把被害者和肇事车推到湖里去,因此应该在他没有销毁证据之前拘留审讯。”

结果羽代警察署在9月18日以“杀人、弃尸和违反公路交通法”的嫌疑,逮捕了德岛,当天用飞机押送到F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