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章 瑞典东印度公司加入(第2/2页)

此时的瑞典正处于强盛时期,瑞典形成了一个以芬兰湾为中心的波罗的海帝国,包括卡列利阿,因格里亚,爱沙尼亚和立窝尼亚。瑞典在德意志也得到了大片领地,包括西波美拉尼亚,维斯马,不莱梅公国和费尔登。同时瑞典还征服了丹麦和挪威在松德海峡以北的领地,并且成功地压制了老毛子对于波罗的海出海口的渴望。

出于对荷兰、英国、西班牙与葡萄牙在东西方贸易中巨大利润的眼红,不忿诸国对瑞典的盘剥,关键是苏伊士运河的开通,方便了东西方的往来,不必经过风浪莫测的好望角,瑞典国王卡尔十世·古斯塔夫下令组建了瑞典东印度公司,开展对东方的贸易!

瑞典东印度公司成立,是受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功所启发,并成功地取得御准特权,该特权于1656年8月3日生效,有效期暂定为15年。

对于瑞典东印度公司,国王是寄予厚望的,并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该公司有权于苏伊士运河以东的地区贸易和航行;所有出入境须于哥德堡以外;瑞典国家可向每艘船收取1200马克,另加税款;货物须于抵达哥德堡时拍卖;该公司可使用的船舰数量并无限制,惟船只必须于瑞典制造和组装;船只须悬挂瑞典旗帜,并拥有瑞典船只取可证;该公司有权发行股票为贸易船只融资;该公司所需之货物及仓库,可于瑞典海关免税;该公司之干事于瑞典海军军官拥有相等职权;该公司之船员也免除于瑞典军队的服役;该公司有权自卫,“以暴易暴”;该公司须保密注资者和持股人的身份。